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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院与广大学生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学生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学院党委的相关决定,上情下达,下情上请;不断完善学生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竭诚为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宣传教育,帮助同学进步和成才。

(三)作学校联系同学的纽带和桥梁,在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五)加强与兄弟院校的工作联系和交流,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组织及学生的友谊。

(六)统一思想、严明纪律、提升战斗力,不断促进学生会自身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 凡本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遵守本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生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院学生会干部的产生报学院团委批准,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须经学院党委同意;系(部)学生会的产生须经系团总支批准,并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年举办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迟举行。

第八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以班级为单位,通过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以系为单位组成代表团。

第九条 在校的上届学生会成员,为本届学生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院学生委员会。

第四章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负责。各系(部)学生会是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单位。各系(部)学生会主席自然成为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生会当届委员会委员。若不再担任该职务,自行卸免,由新任学生会主席递补。同时由该系(部)学生会委员提出名单,交院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委员会履行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屐行表决、选举事项时以超过实有委员半数即为通过。由院学生主席团提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增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合议制,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二至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六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和实施;

(二) 选举和补选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学生会干部,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 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四) 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五) 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六) 领导各系(部)学生会委员会;

(七) 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八) 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九) 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主席团

第十七条 主席团是院学生会的领导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经院学生会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可以设社团联合会主席等学生组织负责人为学生会副主席。

第十八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并解释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

(二) 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确定各部门职责范围;

(三) 领导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学生会工作;

(四) 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六) 研究制定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并提交委员会讨论;

(七)决定院学生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为院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现设有办公室、学习部、治保部、文艺部、助学就业部、大学生体育项目联合会、大学生楼管会和大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若因工作需要,经学生会委员会讨论可增减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 执行学生会委员会和主席团的决议,负责向主席团汇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

(二) 根据各部的特点,围绕部门职责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由学生会主席团任命,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系团总支、学生会成员不互相兼职;院学生会、系学生会成员中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部长不互相兼职。

第七章各系(部)学生会及班委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学生会是本会的系(部)级组织,受所在系(部)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系(部)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系(部)学生代表大会(简称系学代会)或系(部)学生大会是系(部)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与学生大会选举产生系(部)学生会委员会、系(部)学生会,分别为系(部)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系(部)学生会委员会、系(部)学生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系(部)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院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根据各系(部)的具体情况,由各系(部)学生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八章学生会经费及其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来源:

(一)学校财务拨款;

(二)学生会勤工创收;

(三)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

(一) 院学生会的会议和日常工作;

(二) 开展面向同学的全校性活动;

(三) 接待与对外交流;

(四) 其它经费支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生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