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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提高发展青年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增强党员队伍活力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依据《党章》、《团章》和《河北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的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优"工作的指导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推优”工作要立足培养教育,与团干部培养相结合,与团员思想教育相结合。

2、自下而上原则。推荐工作一般按照“团支部—系团总支—院团委”的程序进行。

3、集体决定原则。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

4、党团衔接原则。发展团员入党需经过团组织的推荐。

5、公平公正原则。推优中各项工作必须做到公平、公正、民主、严格、属实。

二、推荐对象的条件

(一)必备的基本条件

l、在我院正式注册,年龄在18-28周岁的团员,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满6个月。

2、符合一名优秀共青团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拥护党的路线,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知识,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遵守团章,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无任何违纪现象。

(3)努力学习,成绩优良。在近两学期考试中不得有不及格现象,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应在本班前40%;入学以来补考科目不得超过2科。

(4)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

(5)团结他人,群众基础良好。

(6)定期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

(7)参加业余党校培训并取得至少一个结业证书。

(二)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团员可优先推荐

1、获得院级(或连续二年系级)以上表彰的共青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2、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团员。

3、担任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及其它学生组织干部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团员。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推荐

1、没有受过任何表彰或表扬的团员;

2、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团员;

3、班级综合测评名次不过半、且进步不明显的团员;

4、不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和班团活动的团员;

5、有大补科目的团员;

6、团支部民意测评票数不超过半数的团员;

7、辅导员、任课教师等老师给予评价较差的团员;

8、推荐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团员。

三、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党团组织要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对申请入党的团员,党组织要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观念,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要重视利用业余党校、团校、学马列、学党章小组及党团共建活动、关键岗位锻炼、考验等形式,加强对申请入党的团员和团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对申请入党表现突出的团员要按照优秀团员标准重点培养,填写《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对团内培养考察一定时期后条件成熟的,团支部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按程序要求向党组织推荐。

四、“推优"工作程序

1、各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应在系(部)党组织领导下,在系(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2、团员应由各自所在支部推荐,表现突出且符合推优条件的院、系团学干部,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系级以上的同级团组织召开全体团干会议,讨论决定后,直接向所在系部党组织推荐;

3、团支部召开“推优”大会

(1)“推优”大会由各班团支书(或组织委员)主持。

(2)主持人组织全体团员学习本实施意见以及党员标准

(3)公布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介绍其情况,每位候选人须上台进行自我小结。

(4)与会全体团员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

(5)民主评议结束后,与会全体团员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投票总数的1/2(要求参加民意测评的团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90%)方可获得推优资格。

(6)推优过程由团总支全程监督,发现不符合推优程序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4、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推优”结果,结合日常表现、全面衡量后确定推荐名单,书面报团总支审批;

5、团总支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对各团支部“推优”名单进行汇总,填写《共青团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委员会“推优”登记表》、《共青团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委员会“推优”统计表》,表格一式两份,经团总支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院团委审核。对有异议的人选,团总支应责成团支部重新评议并公示,只到无异议产生。

6、院团委收到上述表格后,依据本实施意见对全部被推优团员进行审核。团委组织部随机挑选被推优者同班团员进行谈话,了解被推优者平时表现。将不在推优计划内、不符合推优条件等问题的团员排除在推优名单之外。

7、院团委签署审核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并通知团总支,由团总支向学生所在党支部推荐。

8、团支部将“推优”过程及结果撰写成文,并交团总支存档。

五、推优工作的考核

1、院团委根据团总支“推优”工作情况对各系部的“推优”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标准:

(1)以团总支推荐团员人数的百分比来衡量“推优”的面;

(2) 以团总支推荐人数的发展百分比来衡量“推优”的质量。

3、考核结果计入团总支工作考核评分中,作为评选年度先进基层团组织的重要指标之一。

六、“推优”工作的要求

1、“推优”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院党委组织部监督执行,院团委总体协调,各团总支组织各团支部具体落实。各党总支、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2、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对团组织“推优”工作的指导。团组织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意见和建议。

3、党支部研究制定年度党员发展计划时,要征求团组织的意见,团组织要按党组织要求及时提出“推优”工作计划并在年初上交团委,不在团总支推优计划内的团员原则上不得推优。确定年度“推优”计划数时,应按党组织平均每年从优秀团员中发展党员计划数的2倍掌握。同时注意推荐对象中也要有非团干部优秀团员。

4、党组织要重视团干部的入党问题,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干部重点培养。对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应在报来《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三个月内讨论研究。对条件成熟的,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需继续培养教育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5、各级党组织在发展青年团员入党时,应在团组织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未经“推优”的,党支部一般不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6、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时,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推荐对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待对其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行讨论决定。

7、团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时,填写的《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要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材料,随《入党志愿书》一并归入个人档案,手续不健全的,党组织不予讨论和审批。

8、团组织“推优”工作应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随时进行。每位团员在校期间最多可以被推荐2次,推荐有效期为一年。

9、院团委和各团总支要对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加强指导。对团支部的上报材料认真核实,严格审查。团支部要按时认真填写考察、推荐表,防止走过场。

10、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纳入自身建设和年度考核评比工作之中。

11、各党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认真对待,不允许拉关系,送人情,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等违背原则的现象出现,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