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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5-3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会是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各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三条 学生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学院党委的决定,上情下达,下情上请;不断完善学生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竭诚为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四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宣传教育,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加强与兄弟院校的工作联系和交流,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树立我院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代表委员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会聘请院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院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本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按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采取监督、建议和批评;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虚心接受意见和热心为同学服务。

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迟举行。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以系、部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系、部代表名额根据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院学生委员会;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干部的产生报学院团委批准,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须经学院党委同意;系、部学生会的产生须经系团总支批准,并报学院团委备案。

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生会组织机构:

院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下设办公室、学习部、文体部、创业实践部等职能部门;同时负责指导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大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大学生治安协防大队、大学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大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大学生体育项目联合会及系、部学生会。

院学生会,系、部学生会成员中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部长不互相兼职;系团总支、学生会成员一般不互相兼职。

第十八条 院学生会干部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一、院学生会干部任职条件:

(一)“上情下达,下情上请”,始终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

(二)学习成绩优秀,无违法、违纪、挂科等现象;

(三)积极组织广大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探讨有益的学习方法和交流成功的学习经验;

(四)积极开展健康、丰富多彩的校园文体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共建文明校园;

(五)积极组织广大学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搞好教室卫生、宿舍卫生、责任区卫生及个人卫生;

(六)积极组织广大学生自我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及活动秩序,维护良好的校风校纪;

(七)积极组织广大学生开展互帮互助,自我服务的活动;

(八)密切同兄弟院校学生团体的工作联系, 广泛开展工作、学术交流,增进友谊,取长补短,不断改进工作。

二、学生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报团委批准后,认真组织落实;

(二)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组织召集学生会工作会议;

(三)负责征集广大学生对学院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 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督促、检查院学生会各部及系学生会总体工作落实情况,协调学生会内部工作及学生会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工作;

(五)指导系、部学生会及班委会开展工作;

(六)及时向团委报告学生会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事项。

三、副主席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席做好学生会各项工作;

(二)完成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

(三)主席不在时,受主席委托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四、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助学生会主席做好学生会工作会议的召集和记录工作以及对学生会干部的考核工作;

(二)协助督促各部门之间、院系学生会之间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做好学生会的文字工作及由学生会负责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搞好与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信息交流;

(五)负责领取和保管学生会办公用品及报刊杂志;

(六)完成学生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学习部工作职责:

(一)了解广大学生的学习动向,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二)坚持办好“青春无极限”辩论赛等学习互动交流的活动;

(三)组织开展互助互学活动,探讨和交流学习经验,共同提高学习成绩;

(四)有计划地开展有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能力的读书、学习、科技竞赛等活动;

六、文体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征集广大学生对课余文化娱乐活动的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课余文娱活动,坚持办好周末舞会等活动;

(三)组织或协助组织重大节日的文艺活动;

(四)负责学生文体活动场地、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五)开展同兄弟院校的文体联谊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会分会干部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一、系、部学生会干部任职条件与院学生会干部相同。

二、学生分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系、部学生会工作计划,报团总支批准后,并报院学生会备案,认真组织落实;

(二)主持系、部学生会日常工作,组织召集工作会议;

(三)负责征集学生对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督促、检查系、部学生会各部的工作落实,协调系、部学生会内部工作及系、部学生会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

(五)指导班委会开展工作;

(六)及时向系、部团总支、院学生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事项。

三、副主席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席做好系、部学生会各项工作;

(二)完成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与协调;

(三)主席不在时,受主席委托主持系、部学生会日常工作;

(四)积极组织广大学生自我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和活动的秩序;

(五)了解掌握学生的行为动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辅导员和系、部学生会的双重领导下与团支部密切配合工作。

班委会的职责:组织全班同学按时参加各项活动,广泛开展理想政治教育、纪律教育,提高同学们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水平;组织同学参加文体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引导和帮助同学们有效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并及时地反映教学情况,协助搞好教学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坚持卫生值日制度,教育同学们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团结友爱,尊敬师长,爱护公物;引导学生们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和其他不良现象作斗争;带领全班同学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促进同学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除上述职责以外,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会和团委各职能部门间应加强工作交流、信息联系等,密切协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选聘原则、方式: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民主、择优”原则,学生组织推荐与学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学生会的干部选聘工作由院团委负责;系、部学生会干部的选聘工作由团总支负责;

(三)学生会的学生干事配备由各职能部门提出计划,报请团委(团总支)同意后,与学生干部选拔工作一并进行;

(四)参加选拔的同学,须准备一份自荐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相应职务履历、对拟聘岗位的工作设想和对拟聘部门工作的建议等,字数在500以上;

(五)负责部门组成考聘组进行公开竞聘。校级学生干部的考聘由团委干部、院学生会干部、系团总支负责人组成;系级学生干部的考聘组由院学生会干部、团总支干部、学生分会干部组成,统一受院团委监督与指导;

(六)公开竞聘:公开演讲、当场投票、确定人选,参照自荐职务分工,并由负责部门面向全院进行公示。

(七)院级学生干部聘任报请院团委批准;系级学生干部聘任由团总支提请系、部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报请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管理与考核

(一)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系统考核”的管理原则;

(二)院学生会干部由团委管理,在团委指导下由学生会委员会进行考核,报请团委审核并备案;

(三)系、部学生会干部由团总支管理,在团总支指导下由系、部学生会委员会进行考核,报请系、部团总支审核并报院学生会备案;

(四)各级学生干事的管理与考核均纳入相应部门体系,学生干部的核结果与学生综合测评挂钩。

(五)针对院学生会各位成员,通过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的双重考核,经过整体排名之后取10%进行奖励。

(六)各位院学生会成员,累积四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事”称号后,自动成为院学生会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学生代表委员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生代表委员会。